伊美区人民法院首次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

发布时间:2022-09-14 15:09:39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消除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不当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将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以及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股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纳入本罪调整范围。

 

   2021年4月7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志与闫某先、韩某云、韩某芹在伊美区乘坐车牌号为黑F08878D公交车返回美溪镇,期间何某志因车费问题与司机英某发生争执,车辆行驶过程中何某志因酒后发生呕吐,英某要求何某志等人将呕吐物清理干净。车辆行驶至美溪镇对青山时,何某志因同行人韩某云下车问题再次与司机发生争执,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走到车前,左手搂住英某脖子,右手击打英某头部,随后被车上人员拉开,英某将公交车安全停靠后报警。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志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伊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志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案不仅是伊美区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也是伊春市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任何妨害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司乘人员应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乘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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