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起纠纷 法院巧化解
2011年5月16日,伊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进行了公开调解,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杨某保险金58,000.00元。
原告起诉时称,2009年8月15日,原告姐姐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康宁终身保险2份,每份保险金额为30,000.00元,合同约定的保险受益人为原告。2010年4月20日下午,原告姐姐在工作期间,突然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后即停止了呼吸,经医生确诊为“猝死”。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拒绝赔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60,000.00元。被告答辩时称投保人系带病投保,故不承担给付义务。
我院受理该案后,考虑案情比较复杂,各方举证都有一定的困难,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建和谐伊春的角度考虑,对双方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