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2日,我院对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调解,座落于伊春区向阳办事处永兴街的一处70平方米私产房屋归原告曹某某所有,原告曹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邢某某一半的房款60,000.00元。原告曹某某诉被告邢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邢某某于1994年从外地迁入伊春,与原告曹某某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原、被告共同居住在伊春区向阳办事处永兴街的一处公房里。1997年,原告个人出资参加房改,将公房购买为私产,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名为原告曹某某名,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产。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提出与被告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位于伊春区向阳办事处永兴街的私产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本院受理该案件后,从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创建和谐伊春的角度考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本院的工作表示满意。
周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