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12月份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等三人诉被告徐某、马某、某出租车公司、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三原告互不相识,故分三起案件起诉。审判员考虑系同一事故,所以定在一天开庭审理。
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徐某驾驶被告马某的出租车在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车的三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原告不承担责任。该出租车靠挂在某出租车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投有承运人责任险。现三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数十万元。
本案在审理前,审判员就确定了工作思路—全力调解。所以,在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立即征求各方的意见,是否同意调解。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于是审判员就案件的性质、适用的法律对各方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各方在清楚了应负的责任后,调解成功,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三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十八万余元,被告徐某赔付一万元,其他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付责任。结案后,原被告均表示满意,并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陈玉贤